來源:羊城晚報
8月30日,云南昆明。男子徐先生發視頻爆料稱,買到了生產日期為9月5日的“早產月餅”。徐先生稱,月餅是27日買的,發現后就不敢吃了。廠家回應稱,系日期印錯,已答應賠款,該批次月餅已全部封存不再售賣,正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和罰款處理。(9月1日《北京青年報》)
早在2005年,新華網就曾報道過發生在海南省的“早產月餅”事件,廠家相關人員稱,“早產”月餅在業內已不是秘密。由于月餅消費旺季較為集中,廠家在旺季很難滿足需求,所以一些廠家提前制作月餅,并在月餅上標上虛假的生產日期。
此事中,對于“9天后的月餅”,廠家稱“系日期印錯”。生產日期標注的管理與操作,應是食品企業內部管理的重要一環,如果企業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在正常運作,就不該出現這種低級錯誤。
雖說,近年來食品安全形勢漸好,監管力度越來越大,但“早產月餅”似乎仍是中秋節前的一個“保留性節目”,網友戲稱“月餅急著過中秋”。
以往曝光的“早產月餅”事件,涉事企業都被立案查處,但最終多以罰款了事。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包括“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情形,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如果某些月餅生產企業標注虛假日期已經是一種慣性動作,監管執法上有必要對其頂格處罰,以震懾整個行業,使之被迫拋棄所謂“行規”。(文/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