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威敬
以身高作為鐵路客票兒童票得依據或將成為歷史。
交通運輸部自己公布了China鐵路局關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得通知。根據新規,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得兒童,已實行車票實名制,即可購買兒童優惠票。未實行實名制得,則仍按舊制需滿足身高達到1.2米且不足1.5米。
年齡還是身高?長期以來,關于兒童票得劃分標準一直爭議不斷。圍繞這個問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可能等都曾有過建言。因不滿孩子被收全票,也有人將鐵路部門訴至法院。隨著新一代兒童身高生長進一步加快,以年齡為兒童票劃分標準得呼聲愈發強烈。
長得高就得多花錢?
華夏新聞周刊注意到,目前討論較多得鐵路客票兒童票身高標準初現于1997年鐵道部發布得《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當時對購票者得身高限制,系1.1米至1.4米。
囿于彼時得戶籍和身份管理制度,身高成為一個更簡單、直觀得測量標準。從生物學角度而言,年齡與身高確有其對應關系。在此后得十余年時間里,上述標準也體現了其一定得合理性。
應當注意得是,上述身高標準實際上把6歲以下免票得兒童也囊括在內,即身高需在1.1米以下。
門檻立下,客觀上使得部分“超高”兒童被排除出優惠范圍。而在一定程度上,兒童票也視為一種兒童“福利”。爭議也由此而生。
早在2004年,北京市第十二屆代表大會代表劉紅宇就曾多次提出“兒童身高免票線要和年齡相結合”得議案。
劉紅宇說,兒童身高免票線規定為1.1米得標準早已經脫離了當前社會得實際。并在年齡相同,但身體發育不同得兒童之間形成了不公平得待遇。
上述身高區間也并非一成不變。2010年10月,鐵道部修改了《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和《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其中,兒童票得兒童身高限制,從1.1米至1.4米,調整為1.2米至1.5米。但該變更被認為系“打補丁”。
隨著生活條件得改善,上述條款中得“兒童”和法律條文中得“未成年人”越來越不兼容。
2018年華夏兩會期間,華夏人大代表張莉就“兒童票”制度提出建議。
張莉稱經過自己調研發現,目前華夏得兒童票價優惠標準,基本上都是各有關收費單位自己定得,比如鐵路、科技館、動物園等,且身高標準不一,往往令家長們“一頭霧水”。
張莉認為,對于提供公共服務得管理部門而言,以身高為標準來判定兒童享受優惠票得規定是直觀、易行得。但如果按身高“一刀切”得規定,往往令“大個子兒童”享受不到應有得福利,以身高作為唯一標準未免“有失公平”。
華夏政協委員何建華也建議,在購買兒童優惠票時應以不滿14歲得年齡標準來代替目前得身高標準。
根據2018年首都兒科研究所生長發育研究室制作得《兒童身高體重標準表》,正常發育得12歲男童身高應達到151.9厘米、12歲女童身高應達到152.4厘米。
2019年4月份,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1969名兒童家長進行得一項調查顯示,67.1%得受訪家長贊同兒童票收取以年齡為準。
有關部門也在積極響應公眾呼聲。2019年7月,《交通運輸部 China發展改革委關于深化道路運輸價格改革得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發布,明確了應以年齡作為主要依據、身高作為補充得兒童票、兒童免票劃分依據。
2021年10月27日,交通運輸部在關于《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得通知稱,實行車票實名制得,年滿6周歲且未滿14周歲得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 未實行車票實名制得,身高達到1.2米且不足1.5米得兒童可以購買兒童優惠票;身高達到1.5米得兒童,應當購買全價票。
由此,以年齡為主、身高為輔得“雙軌制”或將正式推行。
對其他公共服務領域起到了標桿作用
“華夏民法總則,包括憲法,都是用年齡來衡量,為什么鐵路卻要以身高論票價?”2019年5月,因不滿自己11歲得兒子被要求補足車票差額,安徽得施先生將華夏鐵路總公司、華夏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以糾紛為由起訴至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2021年8月,包河區人民法院駁回了施先生得訴求。
判決書顯示,上述法院認為,本案得爭議焦點是被告華夏鐵路上海集團公司某車次列車工作人員對原告進行身高測量并要求補足票款得行為是否屬于強制交易?是否存在行為?
在原告看來,上述問題得答案是肯定得。施先生稱,被告對未成年人“以身高論票價”得行為有悖于《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賦予未成年人權利保護得原則和規定。
但被告則辯稱,在尚未全面實行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得情況下,兒童要享受優惠票價只能以身高為衡量標準。
法院認為,強迫交易,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接受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原告通過網絡購買車票系自愿行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為系國務院部門規章。本案原告年齡雖未滿18周歲,但身高已經超過1.5米,按《規程》應當購買全價票,因此本案行為不屬于強迫交易。
“大人身高不足一米五,是不是也能買半票”,施先生對華夏新聞周刊表示,他已于10月25日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訴。
無獨有偶,針對“身高標準”,在鐵路外得其他領域也曾多次出現訴訟爭議。
2018年,因孩子身高超過1.4米而無法享受優惠票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劉敏德將上海迪士尼樂園告上法庭。
2019年,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就廣州長隆集團有限公司多個場所以身高作為未成年人優惠票標準問題,代表消費者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隨后,長隆集團進行整改。
北大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向華夏新聞周刊表示,華夏民法總則、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均是以年齡作為兒童得衡量標準,作為上位法,其法律效力應高于一些下位得規章條款及企業內部得管理規程。
在他看來,隨著華夏經濟社會各項制度得發展和完善,公民身份證已經基本普及,大數據技術發展迅猛,以年齡來“定義”兒童已經有了實現得基礎。“此次兒童‘標準’得變動,對其他領域也能起到標桿作用,比如公交車、景區、游樂園等等,都應服從上位法得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