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炒股近4年 東北證券前合規部總經理被“罰一沒一”
■本報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證券從業人員違法炒股又添新案例,這一次來自東北證券。
近日,證監會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時任東北證券(000686.SZ)合規管理部總經理綦韜因違法買賣股票被“罰一沒一”,共計罰沒約140萬元。
據披露,綦韜自2004年5月起任職于東北證券,2004年11月19日取得證券從業資格,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在東北證券稽核審計部擔任總經理,2013年12月至證監會調查期間在東北證券擔任職工監事。
《華夏時報》記者從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了解到,綦韜在東北證券執業崗位為一般證券業務,他的執業證書于2019年7月25日已因離職注銷。
作為合規部總經理,綦韜無疑也代表著東北證券的合規水平。1月9日,《華夏時報》記者多次撥打東北證券董秘和證代聯系電話,但始終無人接聽,其二人的聯系郵箱因被服務商暫停使用而無法收信。記者向東北證券公司郵箱發送的采訪郵件未獲回復。
炒股4年掙70萬
被“罰一沒一”
如果手中僅控制著案發的這個賬戶,那綦韜上一次進行操作交易或許已是5年多前。
據證監會查明,李某系綦韜直系親屬,其證券賬戶于2010年11月17日開立于國信證券長春解放大路營業部,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為同名交通銀行賬戶,上述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綦韜。李某證券賬戶從2010年11月17日開戶至2014年10月10日,由綦韜實際控制和使用,賬戶的交易由綦韜決策并實施,委托下單電話為綦韜平時使用的手機號及其辦公室電話。
在2010年11月17日至2014年10月10日的近4年時間里,綦韜利用李某賬戶,違法買賣“隆華節能”等股票,交易金額約7155萬元,盈利約70萬元。經《華夏時報》記者計算,在綦韜交易時間段,上證綜指同期下跌幅度約為16%。
證監會表示,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任職證明、從業人員登記信息、賬戶交易流水及資金流水、詢問筆錄、聽證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決定沒收綦韜違法所得約70萬元,并處以違法所得同樣數額的罰款。
《華夏時報》記者注意到,處罰決定書載明,證監會應當事人綦韜的要求就此案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綦韜的陳述申辯,根據聽證情況向當事人重新履行了告知程序,不過當事人綦韜未再提出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新《證券法》維持
從業者炒股限制
證券從業者違法炒股屢見不鮮。在剛剛過去的2019年,包括浙商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國信證券等多家券商都有員工因私下炒股或代客炒股被監管處罰。最近的一例為浙商證券,2019年11月,證監會披露,浙商證券三門南山路證券營業部理財總監金某因違法買賣股票被罰40萬元。
在現行證券法律法規下,證券從業人員參與炒股是被明令禁止的。新《證券法》第四十條規定,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值得一提的是,是否應當放開證券從業者炒股限制的討論在業界時有出現。一方認為,部分券商員工會經常接觸到上市公司,例如進行調研工作,這可能會滋生內幕交易。另一方觀點迥異,有從業者認為,大部分券商員工難以接觸到內幕消息,“一刀切”禁止炒股并不合理。
有市場人士此前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國內證券市場經過多年快速發展,從業者數量已經非常龐大。但證券從業者本身存在不小的區別,接觸基層業務的證券從業者一般很難獲取最核心的信息。實際上,他們因長期無法參與股票投資,在證券市場的實踐交易經驗甚至比不上一名資深的股票投資者。站在更好服務投資者、不斷提升從業者綜合能力的角度出發,有針對性地部分放開基層從業者的炒股限制,可能會存在需求。
事實上,有關是否放開從業者炒股限制的討論也一度出現在立法層面。近日通過的修訂《證券法》在2015年的一審稿中就曾提出擬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但這一提法在之后的審議中又不再提及。2019年12月28日,歷時四年多修訂完成的新《證券法》獲審議通過,依舊維持了對證券從業者炒股進行限制的規定。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