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銀行只能銷售自營的理財產品。但隨著理財子公司數量如雨后春筍般增長,以及《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的施行,銀行代銷他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數量越來越多。
那么,一家銀行為什么會代銷他行理財子公司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產品過程中出現糾紛又該如何解決呢?
他行理財產品成“座上賓”
打開招商銀行官網個人理財產品頁面,發文人看到,在產品欄中不僅有招商銀行自營、招銀理財板塊,還有光大理財、華夏理財等其他7家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獨立板塊,里面不僅有詳細的理財產品介紹,還有專門的銷售渠道。
不只招商銀行,發文人梳理發現,交通銀行、我國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微眾銀行、網商銀行等多家銀行也都在代銷他行理財子公司的理財產品。
8月13日,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發布的《我國銀行業理財市場半年報告(2021年上)》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理財產品存續規模達25.80萬億元,同比增長5.37%,上半年累計為投資者創造收益4137.51億元,其中個人投資者仍是理財市場主力。
與此同時,上半年,共有2家外資控股理財公司和2家銀行理財公司獲批籌建,截至6月末,理財公司已籌建28家,較去年同期增加8家,產品存續規模10.01萬億元,占理財市場比例達38.80%,已成為理財市場存續規模最大的機構類型。
具體來看,發文人8月15日查詢發現,招商銀行代銷建信理財最新一期“嘉鑫”封閉式理財產品,1元起購,業績比較基準年化收益率達4.4%;交通銀行代銷的興銀天添利產品,1元起投,7日年化收益率為3.112%;浦發銀行代銷交銀理財穩享固收(7天持有期)理財產品,同樣1元起投,凈值為1.0173……
在大眾認知里,各家銀行間處于競爭關系,為何還會代銷“競品”呢?
事實上,銀行代銷他行理財產品并不是新鮮事物。銀行并不是專賣店,而是金融產品大超市,投資者可從銀行購買基金、保險、信托、貴金屬等產品。這些產品可為銀行貢獻不菲的手續費收入。同理,代銷他行理財產品可以拓展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也是增收的途徑。
此外,在資管新規的推動下,理財產品由保本型向凈值型轉變。相比大型銀行而言,中小銀行在設立理財子公司以及發行理財產品方面都不具有絕對的優勢,通過代銷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能夠豐富自身產品品類,更好地吸引投資者,預計未來會有更多中小銀行選擇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
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共擔
在銀行理財業務快速發展的同時,近來也不斷有銀行因理財業務違規被監管部門處罰。據銀保監會官網公告顯示,僅7月就有3家銀行因理財業務銷售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產品信息披露不到位等問題被開罰單。
銀行理財業務的投訴數量也上升明顯。據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7月12日公布的《關于2021年第一季度銀行業消費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一季度涉及理財類業務投訴4510件,環比增長35.1%,占投訴總量的5.8%。
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6月27日起施行的《理財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就明確了理財產品代銷機構的責任義務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行為,還明確了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虛假宣傳夸大過往業績等十八項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時的禁止行為。
同時,管理暫行辦法也注重厘清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而作為金融投資者,也應具備一定的風險意識和金融素養。首先,投資者在購買代銷產品時,要區分代銷理財和銀行自發理財,這在說明書或者發行產品的網站均有明確提示;同時注意選擇具有代銷資格和資質的機構購買理財產品,不要通過任何個人以及沒有資質的金融機構購買產品。
其次,消費者要了解代銷機構與產品發售機構的職責定位。代銷機構只是銷售渠道,他們需要建立相應審批和風控流程,對發售機構做盡職調查、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但產品的運作和管理仍要看發售機構的管理能力。
同時,消費者務必要仔細閱讀說明書,明晰產品類型、風險等級,要嚴格按照風險承受能力購買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同時要關注募集投向和產品信息披露公告,因為這決定了產品的投資風險。
最后,從資產配置的角度來講,消費者要留意理財產品的特征,要符合自身收益與風險需求;在選擇內嵌衍生品理財產品時,例如結構性存款產品、量化策略型理財產品,需要結合專業顧問的投資建議,厘清產品風險特征。
(燕都融媒體發文人 張靜濤 實習生 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