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僥幸的長沙男子李某酒后駕車
他萬萬沒想到
剛出停車場就被查了
8月18日,芙蓉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危險駕駛案,長沙一男子李某醉酒后駕車開出公共停車場,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事件回顧
李某系湖南某科技公司的銷售人員。2021年3月19日晚上,李某和朋友在紫東閣華天大酒店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2時多。雖然自己曾因醉酒后駕車被判刑,但李某此次仍心存僥幸,認為時間很晚了,不會有人查。凌晨3時左右,李某駕車從紫東閣華天大酒店停車場出發,剛行駛時到停車場出口就被交警查獲。經鑒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3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芙蓉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刑事追究,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Q:醉酒駕車出停車場是否構成犯罪?
A: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場所。在這些地方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全媒體發文人 劉樹源 通訊員 謝丹
來源: 長沙晚報